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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实施办法
2023-03-13
1、 综合考试由各专业和导师共同组织,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内完成学科综合考试。
2、 学科综合考试需要对博士研究生的学科知识、研究能力以及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考试内容包括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科前沿研究动态、相关学科知识等,此外还需要考察其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综合考试需组建考试委员会,拟定考试题目,综合考察博士研究生的学科知识、研究能力、外语水平等。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至少五名专家组成(导师一般不担任组长),以北京大学老师为主。考试方式可以是口试或笔试,也可以是口、笔兼试。
4、 综合考试的前提是完成专业/导师的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阅读完指定书目等)。综合考试前,导师需将综合考试委员会和考试内容、考核方式等(综合考试表格第一页)交学院审核,学院同意考核后,方可进行综合考试。
5、 考试委员会对考生掌握相关知识的情况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考试成绩并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考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审核无误后,分别签名予以确认。秘书做好考试记录。博士生将考试评语录入个人门户。
6、 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可申请三个月后补考一次或依据考试方案参加下一次考试。对补考仍不合格者,一般予以退学。
7、 综合考试结束两周内,将综合考试表格、综合考试记录按顺序装订好,提交至教务办公室,学院进行审批。
8、 本办法未尽事宜见《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实施细则》。
外国语学院
2021年12月
2023年2月修订
《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实施办法》于2021年12月17日经外国语学院学位分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