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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页版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2020年更新)
2020-11-23
半岛网页版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的重要精神,以及《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半岛网页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经外国语学院学位分会审议,形成以下有关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撰写学术论文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学术发表是创新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除取得必要的学位课程学分,完成学位论文以外,还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创新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博士研究生需有创新性科研成果。具体形式可从下列选择其一:
一、以北京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2篇5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不接受待刊和清样)。
二、以北京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1篇5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不接受待刊和清样)。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参加1次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张贴论文;
(2)担任不少于一项省部级(含)以上项目负责人;
(3)获得不少于一项省部级(含)以上学术奖项;
(4)独立出版不少于1部学术性专著或译著。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半岛网页版。
本细则于2019年10月29日经外国语言文学学位分会讨论通过,从2019年11月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