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外国语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9年7月修订)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学校《北京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发【2004】4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 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 学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
4.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制订和调整及重大财务决策;
5. 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 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 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 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 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 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 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2. 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推荐各类荣誉称号、表彰人选和学院的奖惩事项;
13.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学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 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 学院党委、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8. 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系(所、中心)副职负责人、行政副科及以上干部任免;
2. 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全国、市、区人大、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 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 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3. “双一流”建设项目。
(四)学院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 单项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外国语学院行政和党委实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中心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以下简称院务会)行使决策权。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是学院总体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学院做出各项行政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
学院党委全面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提供服务和监督保障,对重大问题,通过党委会做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参加院务会的成员主要包括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和院长助理。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如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学院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
参加党委会的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如院长、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等。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务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应交院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院二级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系(所、中心)副职负责人、行政副科及以上干部任免,院务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学校聘任干部的程序和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务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院务会、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院务会、院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并作简要说明,其他与会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可推迟议决,留待会后重新调研、沟通、磋商,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院务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由院长、书记、常务副院长协商决定。
院党委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由书记、副书记协商决定。
(七)院务会、院党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八)凡前次院务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经过调查,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九)在涉及本人及家属的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决定形成的过程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十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院务会做出的决定,由院务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院决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务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院务会、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人员负责执行,并及时向院长、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必要时提交院务会、院党委会讨论解决。如有需要,事项执行后,还应向院务会、院党委会做书面报告,并存档备案。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实施办法经2007年7月9日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即日起施行。2019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