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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20-10-13
外国语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14年2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北京市委、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外国语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在我院的贯彻落实,明确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外国语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学院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党支部负责人及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及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围绕我院的工作目标,认真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制度,落实学院领导班子及职能部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办公会议制度和学院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程序,每周召开一次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在诸如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考核、工资调整、奖酬金发放、权限内干部评聘任免、人员调入调出、招生就业分配等事项上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遇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四)提高党务、政务的透明度。除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定期向全院教职员工报告本院的财务收支情况,使我院党务、政务工作置于全体党员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之下。
(五)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重大事件的群众意见及重大案件线索应亲自组织查办,并及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及其他干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法乱纪事件的查处工作。学院副院长、副书记应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事件的核实工作,处理涉及其分管部门及其干部的案件,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予以纠正。
(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应带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时时监督、定期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及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八)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属和亲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九)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如必须在外兼职,在不影响本院正常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情况下,经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活动及其他工作中接受回扣和中介费,无法拒绝的要交公,不准少数人私分,不准据为己有。
(十)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五条 逐步建立并完善学院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学院分管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人事工作
1.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在职务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等事项中谋求利益,并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场合主动回避。
2.学院干部任免、选聘调入人才、博士生导师评聘、职称评定、定岗定编、岗位考核、教师出国进修、培训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或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行政、财务工作
1.严格遵守财务各项制度。加强对教学、科研、行政经费的管理,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并督促本院教职工定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定期向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报告全院的财务情况。
2.对教职员工的奖惩、学院创收的安排与奖金的分配、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困难补助等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3.五千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教学科研工作
1.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组织教学工作,维护教学秩序,特别是在由我院主持或参与的招生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对违反教学纪律、考试纪律的教师和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校纪校规及时进行处理。
2.遵守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的有关程序和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健全并认真执行学院关于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科研成果审查、科研成果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外事工作
1.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2.按有关规定处理收受礼品。
(五)学生工作
在学生入党、奖励和奖学金评定、推荐免试研究生、选派学生出国学习和访问、就业分配、处分违纪学生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不徇私情。
(六)继续教育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北大和学院的声誉。
2.遵守财务纪律,在与合作单位交往中遵纪守法,维护北大和学院的利益。
3.对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党支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防止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纪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在教学、科研、外事、继续教育、讲学及对外交流工作中,遵守政治纪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本单位人员做好防范教育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进行民主监督,随时听取群众意见,并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
第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及时研究解决,并限期改正。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要参照《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对分管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责任制的,根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对学院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党支部负责人违反本责任制的,根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学院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责任制由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