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办学收入与接受捐赠资金分配管理办法(2020年9月9日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语学院对各类办学收入以及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资金的管理,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北京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5〕147号)的通知,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办学收入与接受捐赠资金指外国语学院及下属各系(所、中心)以及挂靠机构,开展教学科研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除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生双学位教学项目的学费、计划外国内外自费学生与进修生的学费,通过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以及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资金的收入。

第三条 半岛网页版及下属各个系(所、中心)和挂靠机构接受捐赠与资助,均应在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或财务部办理捐赠立项手续,由教育基金会或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办学与接受捐赠资金的收入均按毛收入进行计算;毛收入是指按人均收费标准收取的经费总额或接受捐赠资金的总额。

第五条 办学与接受捐赠资金的收入分配分为上交学校、上交学院和系(所、中心)等机构留存三部分,上交学校部分的规定,参见《北京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5〕147号),上交学院的部分,由本文件规定,系(所、中心)等机构留存部分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业务费和相关的管理酬金。

第六条 学院对办学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目的是为了统筹规划学院的整体发展,为全院举办教学科研、国内外交流活动等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二、各类办学收入与接受捐赠资金分配办法

第七条 各种办学项目的收入在上交学校提成部分之后,余额上交学院10%。上述办学项目包括:

1.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本科生与研究生教育(计划外)办学项目;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3.教师培训班;

4.受理同等学力者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5.各类辅修课程、双学位课程;

6.本科生重新学习课程;

7.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进修与访学项目。

第八条     接受各种捐赠与资助的资金,学院暂不收取管理费,包括国内单位(不包括北京大学各职能部门)或个人提供的下列捐赠和赞助:

1.为系(所、中心)提供的专项捐赠或资助;

2.为科研项目提供专项捐赠或者资助,包括以外院各系(所、中心)以及教师个人为主并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科研项目;

3.为学术会议或活动提供的专项捐赠或资助,包括以外院各系(所、中心)为主并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4.为出版学术论文集提供的专项捐赠或资助;

5.为各种师生活动提供的专项捐赠或资助。

 

三、退学费的处理

第九条 凡因学生中途退学发生退还学,均按照《北京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5〕147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涉及到退还学院与系(所、中心)已分配完毕的学费等问题,由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与会计协商解决。

 

四、捐赠与资助的奖励

第十条 凡为争取国内外单位(不包括北京大学各职能部门与国家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语学院及下属系(所、中心)和挂靠机构捐赠和赞助做出重要贡献者,在捐赠和赞助到位后,经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将以合适方式予以表彰鸣谢,或在办公空间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9日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修订,自此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