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页版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半岛网页版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北京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6〕267 号】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防范合同风险,规范学院对外经济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规定中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在学校授权下以学院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包括以各系(所、中心)、虚体机构名义签署的,但需学院代为盖章的合同。
二、任何个人不得以外国语学院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三、院长为学校授权的合同管理责任人,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为合同的审批者,各归口业务的办理人具体负责相应合同的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经党政联席院务会批准通过后,确定为合同承办人,是该份合同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四、原则上,合同可以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重要合同是指关乎学院重要利益,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其他常规事项合同为一般合同。
五、凡重要合同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都应报党政联席院务会审批通过,党政联席院务会认为应该报送学校审批的,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六、所有经学院审批通过并签字盖章的合同,均应留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在学院办公室备案,学院办公室负责所有合同的统计、分类和归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七、合同承办人在合同订立前应认真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与真实性,所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八、合同订立前,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评估政策和法律风险,并应审查合同他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应避免有损学校利益的关联交易。
九、除即时清结的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十、合同条款应当完备,充分、全面表达双方的真实意图,兼顾双方的利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十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可以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部门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拟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十二、对于签署的合同,合同承办人有义务监督其履行情况,合同生效后应全面履行合同,全面维护学校利益。如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承办人应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十三、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将对学院造成损失,承办人应及时告知学院或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变更或终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十四、合同执行中发现合同中有约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应告知学院或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及时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十五、合同履行中的传真、来往信函、收发货单据,结算单据等均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承办人自己或指派专人妥善保存。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六、对合同引发的纠纷,合同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一)违反本规定和《北京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或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四)合同条款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致使学校的利益受到损失的:(五)违约或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而使学校被追究法律责任;(六)合同相对方违约,疏于管理、不予配合处理或怠于行使追诉权,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或使学校遭受损失的;(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学校利益受到侵害的。
十八、有上述第(一)、(二)、(三)、(七)项情形者,按照北京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关办法及《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追究学院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行政责任。
十九、有上述第(四)、(五)、(六)项情形者,除按上述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由签署该合同的承办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二十、合同谈判、签署及保管过程中涉及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一、 本规定经2017年5月24日第17015次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二、 本规定由外国语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