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组织条例(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的选举制度及竞选行为,保障研究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研究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半岛网页版研究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筹备工作由选举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委员会人员由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及团委副书记与现任执委会主席团、常代表共同构成。
第三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与学院团委的指导,并接受研究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由会员担任,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 候选人资格: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 半岛网页版在籍研究生;
(三) 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以往从未被各级学生组织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 
(四) 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一般应在前50%以内(不足1人的按1人计)或平均学分绩点(GPA)在3.1以上;
(五) 截至候选人递交申请所在学期结束,在校级或院级团委、学生会有至少一年的部门负责人工作经验;
(六) 就任时不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七) 即日起一年内在半岛网页版就读(无交换、休学等计划),能够在校本部参加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下一学年的工作。
报名者须经选举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将于报名结束后进行公示。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表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报名表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与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审查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接受所有会员的监督。报名人须对自己的报名信息负责,若被查出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选举资格。 

 

第三章 选举办法

 

第八条 选举职务及换届机制:
(一) 每次换届选举将产生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一名; 
(二) 根据相关规定,经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选举委员会讨论后确定本次选举的办法和流程,筹备工作由选举委员会负责; 
(三) 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的选举时间不得晚于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的重新登记时间; 
(四) 选举产生的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将于选举结果产生后一周正式接任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相关工作,上一任委员自动卸任。 
第九条 选举原则:
(一)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外国语学院选举委员会、在籍研究生会成员享有选举权,所有在籍研究生会成员通过选举大会代表行使选举权; 
(二)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委员会成员和主席团选举代表每人仅可行使一次选举权; 
(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半岛网页版在籍研究生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团支部常代表选举代表,由选举代表代为投票参与选举;选举委员会委员以及常代表选举代表将直接投票选出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 
(四)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原则:若候选人数与应选出的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人数一致,选举遵循等额选举原则,即对候选人投信任票,得票结果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50%的候选人可当选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若候选人与应选出的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人数不一致,选举遵循差额选举原则,即每位代表最多对一名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最高且票数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50%的候选者可当选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若得票最高的应选数量的候选人票数未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的50%,则对该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
(五) 无记名投票原则:竞选投票过程中学生代表不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第十条 选举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
选举应完全按照民主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人选。行使投票权利的主体由选举委员会和常代表选举代表两部分构成,具体产生办法如下: 
(一)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人员由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及团委副书记与现任执委会主席团、常代表共同构成,以上人员自动成为选举委员会代表。 
(二)常代表选举代表 
常代表选举代表由各团支部学生代表、研究生各党支部书记和自愿代表等组成。
(1)团支部学生代表在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各团支部中通过民主推选产生,根据各团支部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10%进行推选,应产生代表人数为小数的依四舍五入规则取整,不足1人的按1人推选;
(2)研究生各党支部书记自动成为常代表选举代表;
(3)除候选人之外的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可自愿成为常代表选举代表;
(4)全体注册在籍的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骨干成员(即各部门志愿者)可自愿成为常代表选举代表;
每名常代表选举代表只能代表团支部学生代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自愿代表中的一个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一条 选举进行前须统计到会代表人数,实到代表人数大于等于既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大会会场纪律: 
(一) 选举代表应于开会前十五分钟持学生证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坐; 
(二) 选举代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须提前向选举委员会请假; 
(三) 注意会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不吸烟、不喧闹、不随意走动。会议开始后手机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爱护公物,保持会场清洁; 
(四) 参加会议的学生代表应服从大会的安排,听从大会工作人员的指挥。代表要求提问,须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五) 对不听从大会组织人员的安排,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的人员,选举委员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警告直至逐出会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在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内具有正当效力,研究生会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在常务代表委员会外国语学院委员选举组织时应遵循本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生效须经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人数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并且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条例在修正时,需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内容修改,并在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审议后以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