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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在外事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暂行办法
2020-10-13
外国语学院关于在外事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24日)
为了加强对学院各级干部在对外公务活动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依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礼物的金额标准应不超过人民币400元。
第三条: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中国特色或北大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第四条: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审核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条: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一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学院;不满一百元的,也应上报,礼物可视情况归受礼者本人。
第六条: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第七条:对于收缴的礼品,学院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由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决定如何处理。
第八条:学院各级干部违反本办法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