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页版新媒体账号管理办法

半岛网页版新媒体账号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8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促进网络思想舆论阵地健康发展,构建文明网络空间,规范半岛网页版各系(所、中心)、虚体机构、科室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和运营,根据《北京大学新媒体账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半岛网页版新媒体账号”(以下简称新媒体账号)是指以“北京大学”为法人主体的外国语学院及其各系(所、中心)、虚体机构、科室在网络新媒体、移动新媒体、数字新媒体等海内外平台注册、认证的官方账号,如微信公众号(订阅号、企业号、服务号等)、小程序、新浪微博号、抖音号、快手号、bilibili号、百家号、腾讯视频号、Instagram号等。

第三条 各新媒体账号申请、运营者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谁主办、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内容发布审核流程,不得发布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第四条 各新媒体账号的运营与管理情况纳入学院党委意识形态专项督查工作中,涉及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由学院办公室协助北京大学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统筹。

第五条 各新媒体账号在获得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标识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账号名称中使用“北京大学”“北大”“半岛网页版”“Peking University”“PKU”“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SFL”“燕园”“未名”等与学校、学院相关字样,以及北京大学校徽、北京大学标识等官方标识。

第六条 申请官方认证的新媒体账号原则上应是学院正式成立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组织和机构,个人或课题组、学术会议等临时性团体原则上不可申请北京大学官方认证的新媒体账号。

第七条 申请新媒体账号官方认证的各系(所、中心)、虚体机构、科室负责人登录北京大学校内门户, 填写提交“开设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申请”。学院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党委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申请材料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办公室提交至学校党委宣传部宣传办公室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学院办公室持批件至督查室领取北京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八条 应新媒体账号注册平台的要求,如需商标注册证授权,须持经审批的《北京大学开设官方新媒体账号审批表》和《认证公函》,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标识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院对所属的新媒体账号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并将微信公众号按照重要级别进行排序。对于存在功能重复、定位模糊、活跃度较低等情况的账号有权注销。

需要停止运营的新媒体账号由运营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平台申请关闭,并将关闭结果向学院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学院新媒体账号第一责任人为学院党委书记,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每个账号的具体负责人与运营人。账号负责人、运营人应为学院在职教工。账号负责人主要责任为对账号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运营人主要责任为信息发布工作。

以上人员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新媒体账号密码由专人负责,需不定期更新,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权限操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 各新媒体账号负责人、运营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网络谣言、淫秽色情等法律禁止的信息内容,及其他可能损害北京大学利益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官方认证账号原则上为非营利性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各新媒体账号负责人、运营人在新媒体账号上使用图片、表格、插图、文字等资料时,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及新闻信息转载保护等相关规定,使用无版权纠纷的相关内容,依法依规转载信息,保护著作权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类事项造成纠纷和损失的,由账号负责人和运营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事关学校中心工作或整体工作的重大新闻、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学校声誉和形象的事项,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发布。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各账号不得擅自发布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新媒体账号实行年审制度,各新媒体账号运营人自认定之日起,每年须向学院办公室提交《北京大学新媒体账号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总用户数、发文数、信息发布内容标题列表(该账号年度阅读量排名前20的标题内容)、按要求落实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的内容发布情况、违规记录等。学院办公室将报告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由党委书记签字加盖公章后,提交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

如未通过年审,学院有权对该新媒体账号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应超过三个月,如第二年仍未过审,学院将对其予以关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学院将对该账号所属组织、机构进行问责。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况的账号,学院将予以关闭。对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账号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具体运营人,学校、学院将依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